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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动的魔鬼——强奸

来源:原创作者:明法尚智时间:2016-10-12


冲动的魔鬼

     “冲动的魔鬼”,是明法尚智团队新开设的专题,本专题以新闻报道及团队代理的刑事案件为案例,简述刑法规定及刑事责任,希望读者引以为鉴,切勿以身试法。




强奸

1真实案例


据《京华时报》报道,18岁的王某在台球厅工作,与13岁的初一女学生欢欢通过微信聊天相识,后确立恋爱关系。两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。今年4月10日,两人恋爱100天。庆祝后,两人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。欢欢的父母认为,女儿年纪幼小,没有辨别是非能力,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,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。

  该案审查中,王某对与欢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,但其认为与欢欢是恋爱关系,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,不知是犯罪行为。此外,欢欢也找到公安机关表明,她与王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,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。案发后,王某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明知欢欢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,侵犯幼女人身权利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,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综上,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。




2刑法规定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 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 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 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  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 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  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


3刑事责任


根据广东司法实践经验,强奸1人的处有期徒刑3年,强奸2人的处有期徒刑5年。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%

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:强奸妇女3人,处有期徒刑11年;轮奸妇女的,处有期徒刑10年;致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,处有期徒刑14年;造成被害人死亡的,处有期徒刑15年。

根据媒体信息,被害人欢欢未满14周岁,属于幼女,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与欢欢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,量刑起点为3年,且从重处罚,所以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。




4明法警言


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属于幼女,只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,无论是否自愿,都可能构成强奸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,强奸罪最低量刑都是三年。而且强奸幼女是法定从重情节,依法要从重处罚。

所以,希望各位年轻人切勿一时冲动,为一时之快而犯下严重罪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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